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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清理规范各项收费政策措施,现转发《桂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桂林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止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要在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执收项目清单,将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桂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5年7月18日)
2.桂林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7月18日)
桂林市临桂区财政局 桂林市临桂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