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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起草了《临桂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管理
规定了区政府对国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推荐权限,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核心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其他班子成员经政府审批后由企业按权限任免并备案,同时规范了负责人任职期限要求。
(二)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要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规定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的流程。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
明确了多元监督体系,区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派监事并组建监事会,国资监管机构监督企业财务、建立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监管资产各环节,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企业提出内部管理要求,包括依法设账、建立内部监督和民主监督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廉政建设,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相关机构需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及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则按要求开展行业监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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